山东:德州人民医院重复收取护理费被罚没180万余元!

权益导报 2020-08-24

8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监处〔2020〕J010号)。

内容显示:德州市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医院HIS系统导出数据和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认可的汇总处理数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护理费重复收费行为。

3.当事人提供的部分病人每日收费清单证明向患者多计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1126812.8元,并处罚款678610元,共计罚没1805422.8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处罚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罚没款项。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如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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