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拒不整改 桂林开出1305万元史上最高罚单

桂林生活网 2021-06-05

“全市共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138件,处罚金额约3325万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约24.09万元,单件案件最高罚款金额为1305万元。这也是桂林市环境执法史上开出的最高罚单 。”6月3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环境状况公报和处罚情况。

从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桂林全市共办理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1件,其中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57件,按日连续处罚1件。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6件,6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件,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法院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1个涉事企业被法院判处罚金。全市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6件。承担行政诉讼应诉案2件。处理行政复议2件。

据了解,在2020年7月1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州县某砖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86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规定的300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21.88倍。当年的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罚款45万元、限期整改的处罚,并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结果报告送达全州县某砖厂。

2020年8月28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又对该厂进行现场复查,再次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二氧化硫浓度为1255mg/m3,超过排放标准3.18倍。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结果报告送达全州县某砖厂。并且,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认定为全州县某砖厂当事人拒不改正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29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随后,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了罚款金额为45万元的行政处罚基础上,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按日计罚”,罚款人民币1305万元,并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停产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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