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些可以减免!四川省妇联为您整理了企业税费减免政策,收藏!

四川妇联 2020-04-2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国家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四川省妇联为广大企业梳理了各类政策

税费怎样减免?

哪些企业可以获得物资供应?

关于社保的缴纳有哪些优惠?

天府小妹带你一起来看↓

一、支持防护救治

NO.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NO.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NO.3

四川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享受主体】四川省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

二、支持物资供应

NO.4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NO.5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NO.6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NO.7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NO.8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三、鼓励公益捐赠

NO.9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NO.10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NO.11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NO.12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四、支持复工复产

NO.13

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NO.1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NO.15

四川省内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四川省内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NO.16

四川省内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四川省内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NO.17

四川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四川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NO.18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

NO.19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NO.20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

1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1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1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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